近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当事人返还原告林州市大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73.8万余元。该判决一经公开,引发当事人强烈质疑,称施工期间一直按“126元/平方米”单价结算,公司方拒不承认口头协议昆明配资公司,涉嫌虚假诉讼。
口头约定单价与挂靠走账
案件起源于2017年。据当事人陈述,其当时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卢氏县中医院搬迁新建项目的二次结构及内外抹灰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管理层多次变更,实际由华夏万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接手管理,2018年5月,华夏万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口头约定以126元/平方米的价格继续施工,并挂靠林州大东公司走账。当事人称,期间所有阶段性拨款均按该价格计算,并由公司直接代发工人工资,直至2020年工程完工。
否认口头协议 诉请返还巨款
2024年,林州大东公司向卢氏县法院起诉,称已超付工程款231万余元,要求当事人退还。公司主张,经其核算,当事人应得工程款仅为186万余元,但实际支付415万余元,故要求其返还超付的231万余元及利息。公司否认与当事人签订过书面合同,也拒绝承认126元/平方米的计价方式。
合同效力与结算依据之争
法院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效力、结算依据及工程价款认定。当事人方辩称双方存在口头协议及事实履约行为,并出示了载有合同编号(2017-LSYY-004)及多位项目管理人员签字的阶段性付款审批表、结算汇总表等材料,主张应依126元/平方米结算。林州大东公司则否认签有正式合同,申请对案涉工程人工费进行造价鉴定。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 判令返还部分款项
卢氏县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最终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工程价款为341万余元。由于林州大东公司已支付415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退还超付工程款73.8万余元。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他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公司拒不承认口头约定是恶意欺诈,涉嫌虚假诉讼。
当事人质疑:证据未被采信 鉴定有失公允
此外,当事人强调,工程款均由公司直接支付至工人账户,其本人未经手资金,如今公司反而诉其超领工程款,有违诚信。他还质疑鉴定报告合理性,称许多施工内容未被核算,计价标准也低于市场价,完全忽视了实际施工中的复杂条件和各项成本。
揭露关联架构 指控对方规避责任
当事人表示,该项目实际系由华夏万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其施工,仅借用林州大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质用于开票和走账,现场管理均由华夏万城人员负责,他认为,华夏万城通过林州大东提起诉讼,否认与其直接合同关系,系利用关联架构规避结算责任。
2018 年至 2020年施工期间,当事人与华夏万城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每平方米 126 元的价格进行工程结算。施工过程中,华夏万城公司不仅认可该价格,还按此标准代为发放全部工人工资。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多次追讨剩余款项未果,涉事公司突然否认口头协议,拒绝支付余款。当事人认为,公司若不予认可当初约定,便不应代发工资,一切责任应该由公司承担,与其无关;现工程已完工,自身已完全履行协议内容,公司否认口头协议的行为属于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涉事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违反此类协议的,需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当事人将上诉 望重审并追责
目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认可一审判决,他希望相关部门能重新核查案件事实昆明配资公司,认可双方口头协议及实际履约情况,纠正一审判决结果,并追究林州大东公司涉嫌虚假诉讼的责任,以还自己公道,保障农民工群体在工程合作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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